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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等12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54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号。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己,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栋**。因诈骗、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睿,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号**。因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岳锦,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莉,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雪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诈骗、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诈骗、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居**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振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汪周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曾某己、唐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黄某甲积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曾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机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曾某丙、黄某甲、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等人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曾某甲系深圳市广东**商会会长,其从2013年开始先后成立了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经营物业出租、小额放贷和承租房屋转租业务;被告人曾某乙系曾某甲弟弟,系公司股东,主要负责催收高利贷利息贷款;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系公司小股东,主要负责催收高利贷利息贷款;被告人曾某己系曾某甲大儿子,负责公司财务,主要为该犯罪集团进行银行走账,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唐某某为曾某甲外甥,在公司负责催收债务;被告人曾某丙负责催收债务;被告人黄某丙系曾某甲妻子,帮助制作购买农民房的虚假银行流水;被告人黄某甲系曾某甲妻弟,在公司参与催收债务、农民房收租、提供银行卡制作虚假交易流水、伪装为善意第三人为曾某甲代持农民房;被告人曾某丁系曾某甲二儿子,其伪装为善意第三人为曾某甲代持农民房并配合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被告人李某某系曾某乙的妻子,负责提供银行卡制作虚假流水、伪装为善意第三人为曾某甲代持农民房。

以曾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与被害人形成长期借贷关系并获得信任后,在被害人向其借款时以行规为由,要求被害人签订一系列的空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随后安排团伙成员即被告人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曾某丙、唐某某等人采取多种方式催债,如到被害人住处摆场助威、到被害人家里赖着不走以及进行言语威胁等方式,恶意侵占被害人的财产。曾某甲等人在对被害人进行催债过程中,让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并进行房产公证,曾某甲等人同时控制被害人银行卡,通过向被害人卡内转账再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走或提现,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集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另曾某甲等人利用空白的借款合同,捏造虚假的借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占有他人的房产。其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被害人欧某某、刘某某)

1.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9月份,被害人欧某某经叶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曾某甲,曾某甲看了欧某某提供的肇庆市商品房的认购书及收款单据后,同意让叶某某担保后借款给欧某某。2014年9月18日,欧某某向曾某甲借了第一笔款项20万元(实际到账18万元,月息5%);同年9月30日,欧某某再次向曾某甲借款50万元(月息4%);同年10月10日欧某某向曾某甲借款25万元和5万元,并签署了2份借款合同(合同的借款期限和利息栏均为空白)。2014年11月27日,欧某某担保罗某某向曾某甲一方借款100万元。2015年11月18日,欧某某向曾某甲借款15万元(实际到账141250元,月息5分)。

经审计,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欧某某收到曾某甲等人转账826200元,转回曾某甲等人资金415804元,差额410396元。

2015年3月份,欧某某无力偿还按照被告人曾某甲一方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曾某甲伙同被告人曾某乙、曾某己、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唐某某等人逼迫欧某某签了2份空白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并按了手印,逼迫欧某某将其名下位于肇庆市的4套商品房过户至曾某甲、邓某某、曾某丁名下。2015年9月份,曾某甲伙同邓某某、曾某己、陈某乙、陈某甲、唐某某等人逼迫欧某某交出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及密码。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曾某甲以欧某某过户的肇庆市的4套红本房不够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虚假借口,伙同被告人邓某某、曾某乙、曾某己、陈某乙、陈某甲、唐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欧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巷**号的3-5层房产进行过户。2015年10月15日,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等人逼迫欧某某和刘某某在收据上签名,伪造刘某某收到曾某乙支付的6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币种)的购房款合同、收到邓某某支付的4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合同。之后,曾某甲等人又逼欧某某交出工商银行卡和密码,用来制作购买农民房的虚假银行流水。后曾某甲等人带领欧某某夫妇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将该农民房的第3层过户至邓某某名下,4-5层过户至曾某乙名下,并安排人员入住该房。2016年2月25日,曾某乙与被告人曾某丁签订金额为260万元的虚假房产交易合同,将该农民房4、5层楼房转让至曾某丁名下,并制作曾某丁银行账户向曾某乙账户转出246万元人民币的虚假购房交易流水。

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曾某甲又以同样方式逼迫欧某某签订了80万元收款合同,将欧某某名下位于**社区**巷**号住宅楼八层的50%产权过户至曾某乙名下。被告人黄某甲、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明知无实际购买房产交易,仍然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银行卡帮助曾某甲代持涉案农民房。被告人曾某己负责财务和制作相关假转账流水,被告人黄某甲伪装成第三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同曾某乙签订金额为473万元的虚假房屋转让合同,将曾某乙名下位于**社区**巷八层的50%产权转入自己名下。被告人黄某丙按照曾某己指示,转账给黄某甲银行卡中285万元,之后又操作黄某甲银行卡转给曾某乙475万元,后曾某乙银行卡转回黄某丙银行了卡470万元,制作虚假购房流水。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伪装成善意第三人与被告人黄某甲签订了金额150万元房屋转让合同,将位于****巷6-8楼50%产权转让到自己名下,在收到被告人曾某己转账后随即用自己银行卡到柜台转账给黄某甲,制作虚假转账流水。后被告人曾某丁、李某某以业主身份到华润置地旧改处进行登记。

经深圳市世纪中盛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深圳市**街道**巷**号三至五层私宅,建筑面积183.99平方米,评估总价1214334元;深圳市**街道**巷**号1至8层私宅,建筑面积671.52平方米,50%产权,评估总价2216016元;肇庆市**文化园F栋2单元1106、1305、1406、1504房,评估总价2216447元。

2.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5年6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乙、曾某丙、唐某某,受被告人曾某甲的指使,两次非法侵入欧某某、刘某某夫妇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豪庭**楼**座住宅中,对欧某某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并对其孩子拍照,威逼欧某某偿还借款。

3.虚假诉讼罪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曾某乙按照被告人曾某甲的指示,虚构借款的事实以原告身份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罗某某,担保人叶某某、欧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791333.33元。而该借款,被害人欧某某已于2015年3月27日用肇庆市的4套房产(经鉴定,总价为2216447元)抵作借款过户至被告人曾某甲、邓某某、曾某丁名下。曾某甲、曾某乙利用虚假事实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被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1.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3月、6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父子向被告人曾某甲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以深圳市光明新区**村**号作为抵押。曾某甲提供借款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房屋包租协议、融资服务费收取协议共4份协议合同(均为空白)给张某甲父子三人签名,约定偿还方式是先息后本,利息三分半,期限为一年。2014年6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父子第二次向曾某甲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以光明新区**村**号农民房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方式是先息后本,利息四分,期限为一年,且第一笔借款的利息也要由三分半息变为四分息,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6月份至11月份,曾某甲一方收取张某甲父子光明新区**村**号农民楼68万元的租金,期间,张某甲父子偿还利息100多万元。2015年7月份、11月份左右,张某乙辉分别向曾某甲两次转账200万,共转账400万元用以偿还拖欠的利息及本金。2015年11月份,曾某甲以张某甲父子仍欠款200余万元的虚假理由,逼迫张某丙签订206万的借款合同(期限12个月,到期不还就开始按4分半算利息),并以张某丙名下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A**的一栋5层的农民房以及张某甲之女张某丁名下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南区**号的一栋3层的农民房作为抵押,并要求签订这两栋楼的房屋转让协议、房屋包租协议及融资服务费收取协议。曾某甲同邓某某、陈某乙、曾某乙、陈某甲、曾某己等人控制张某丙、张某戊几小时后,逼迫张某丙签署空白的协议,并去律师事务所做见证,将张某丙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A**的用电户名过户到了曾某乙名下。之后曾某甲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转了206万元至张某丙的银行卡账号,随后又让张某丙转回给他,制造了以206万购买农民房的虚假银行流水。 2016年12月9日,曾某甲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逼迫张某乙补签206万的借款合同、以及两栋农民房的房屋转让协议、房屋包租协议。

2017年5月份,因张某甲父子无力偿还虚构的206万的债务,曾某甲同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曾某丙、黄某甲赶至张某丙名下的深圳市光明新区**A**的农民房,让张某丙清空该栋农民房并离开,曾某甲等人撞开农民房前后门并用砌墙砖的方式堵住了该栋农民房后门,带领多人通过威胁恐吓、摆场助威的方式将张某甲一家人逼走,后曾某甲强占了该栋农民房并交由被告人黄某甲出租、管理。

经深圳市世纪中盛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深圳市光明区**A**号一栋五层私宅,建筑面积779.82平方米,评估总价1278905元。

经审计,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张某甲一方使用的账户收到曾某甲一方银行转账372万元,张某甲一方账户向曾某甲一方转账492万元,还款转出减借款转入差额120万元。2016年1月21日,张某甲使用账户收到曾某甲一方使用账户转入资金206万元,同日又转回曾某甲一方使用账户206万元。

2.寻衅滋事罪

2014年6月底,被告人曾某甲以被害人张某甲父子拖欠借款利息为由,要求张某甲父子将深圳市光明新区**村**号农民房的租金交由曾某甲收取,张某甲父子拒绝。几天后曾某甲带领被告人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唐某某、曾某丙等人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村**号威胁张某甲父子。曾某乙等人在现场进行嘶吼、骚扰张某甲父子及周围的租户。张某甲在威胁恐吓之下被逼将该栋农民房的租金交由曾某甲收取。曾某甲从2014年6月份开始收租金至2015年11月份,共收取租金约人民币60万元。

2018年9月5日晚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罗定市**路**号**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2018年9月6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街道**号将被告人曾某甲、黄某丙抓获;2018年9月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巷**号**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在**号**将被告人曾某己、曾某丁抓获;2018年9月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道**号**时代**号楼**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2018年9月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巷**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2018年9月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居**栋**房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2018年9月6日17时40分许,民警在东莞市**镇**路**段**号**公寓楼下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2018年9月6日17时45分,民警在东莞市**镇**路**段**号**公寓**房将曾某乙抓获;2018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丙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借款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朱某某、周某某、张某戊、苏某某、陈某丁、王某某、陈某戊、张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曾某丙、黄某甲、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黄某甲、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黄某甲、曾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曾某甲、曾某乙、唐某某、曾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曾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长期纠集被告人曾某乙、陈某乙、邓某某、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曾某丙、黄某甲、曾某丁、李某某、黄某丙等人共同实施多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曾某甲系该犯罪集团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曾某乙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陈某乙、邓某某、陈某甲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己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曾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19年66

附: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曾某己、唐某某、黄某甲、曾某丙、曾某丁、黄某丙、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9册、光盘 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3部、借款合同、律师见证书复印件、房屋转让协议书、民事起诉状等现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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