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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等3人盗窃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三人合伙或单独实施盗窃,其中三被告人共同作案两起,被盗财物价值为3201.05元。被告人曾某甲单独作案两起,被盗财物价值为87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三人送红牛饮料至本市**镇,见烟洲镇大泉村李某某小卖部门是关闭的,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提议盗窃香烟,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入户盗窃,被告人曾某乙在车上望风。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丙从屋后门撞门入户盗窃,盗窃各类香烟共20多条,由被告人曾某乙销赃2400元,上述三人各分得赃款800元。同日9时许,衡阳市烟草公司向李某某家中配送各类香烟30条共计2928.05元,李某某10时外出,11时返回家中,发现家中整条香烟均被盗。所盗财物价值为2928.05元。

2.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曾某乙开车从永州回常宁途经兰江乡老鸦桥村袁某某家小卖部,见其小卖部门是关闭的,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入户盗窃,被告人曾某乙在车上望风。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丙撞侧门入户盗窃,共盗窃精白沙三代香烟、硬白沙香烟、大青山香烟各一条、和成天下槟榔一包,该价值为273元。

3.2020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曾某甲到本市洋泉镇庄泉村刘某某家小卖部,通过买香烟和水来分散老板的注意,盗窃黄芙蓉王香烟两条,该价值为436元。

4.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甲到本市**镇万众村周某某家小卖部通过买香烟和水来分散老板的注意,盗窃两条黄芙蓉王烟,该价值为436元。

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均于2020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29日,三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卷烟配送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丙、曾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黄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晓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乙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4.换押证三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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