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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等4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曾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买六合彩于2019年11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两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号。因撕毁宣传栏上的账目清单及退伍军人照片等宣传资料,于2014年8月1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丁,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7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等涉恶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对位于本村区域内的嘉禾县****有限公司采取阻工闹事、堵路、“软暴力”等形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18年5月,被告人曾科得知**公司生产需要使用煤炭,便多次以阻止**公司生产相威胁,获得向**公司提供煤炭的生意。由于被告人曾科出售的煤炭质量不好,2019年3月,**公司便从陕西榆林市购买两车煤炭。被告人曾科得知后便到**公司吵闹,并将其面包车横放在**公司大门口处,不准公司的车辆进出。**公司被迫答应煤炭生意只能由被告人曾科来承包。

因曾科出售的煤质量太差,2019年5月**公司再次向陕西省榆林市购买了两车煤,被告人曾科得知后,驾驶面包车堵住陕西的运煤车并威胁司机不准再拖运煤过来,后又将面包车堵在**公司大门口,迫使**公司承诺只向被告人曾科购买煤炭。

2019年3月,被告人曾科见**公司煤渣生意有利可图,便强行要求**公司必须将煤渣低价甚至免费出售给其,**公司未同意。被告人曾科便采取阻拦、威胁收购煤渣的司机,驾驶面包车堵住**公司大门的方式,迫使**公司承诺优先曾科收购煤渣,并最终由被告人曾科获得免费收购煤渣的生意。

另查明,被告人曾科强迫**公司交易煤炭的金额共计38341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磅单、转账记录;2.证人曾某戊、曾某己、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曾某丑的陈述;4.被告人曾科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一)2018年7月份,被告人曾科、曾某丁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臭味为由,用货车横摆在进出**公司的公路中间,经村干部做工作后才将货车移开。后,横洞村村民曾某戊和被告人曾科以处理村民阻工闹事为由,强行要求**公司负责人李某丙请客吃饭并索要香烟。**公司被迫无奈,从2018年8月到2019年5月,先后三次请四被告人及曾某戊等10人吃饭,共送香烟价值11380元。

第一次是2018年8月6日,**公司请四被告人等10人吃饭,并给了每人二条蓝芙蓉王香烟,价值6200余元。

第二次是2019年2月1日,**公司请四被告人等10人吃饭。饭后因未发烟,四被告人等10人便不愿意离开,公司被迫答应以后补上才离开酒家。被告人曾科单独向**公司索要了二条蓝芙蓉王香烟,价值620余元。

第三次是2019年5月30日,**公司请四被告人等10人吃饭,饭后,给每人发放了二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4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点菜单、发票;2.证人陈某某、曾某庚、曾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曾某丑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二)2019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曾某丁、曾某乙、曾某丙等村民以**公司排出臭味为由,进入公司阻工扰工。期间,被告人曾某丁和曾某乙商量到隔壁村(车头村)纠集人来阻工,后由被告人曾某丁去车头村纠集来几名中年妇女参与阻工闹事。阻工现场,被告人曾某乙用石头堵住进出**公司的路段,还以和曾某丁各出250元给予奖励的方式煽动村民去把公司的电闸关掉,但因公司员工的阻止而未得逞。

后,被告人曾科于2019年8月28日找到**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丙,以帮**公司处理村民闹事为由,强行向**公司索要钱财。同时,被告人曾科召集被告人曾某丁、曾某乙、曾某丙分别于9月、10月在曾某丁家中商量向**公司索要钱财的事情,商定由被告人曾科出面跟**厂负责人李某丙交涉。经被告人曾科多次向李某丙索要钱财,**公司被迫于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将12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曾科。曾科当场发放给曾某丁、曾某丙、曾某乙每人2000元“工资”,曾科“工资”4000元,另1500元由曾科去分配,剩余的500元由曾某乙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资”凭单、立案决定书;2.证人曾某壬、曾某癸、李某乙、曾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曾某丑的陈述;4.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曾科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12000元的录音。

三、寻衅滋事罪

四被告人对**公司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敲诈勒索12000元之事怀恨在心,意图在疫情复工复产期间阻工闹事,并搞垮公司。2020年2月20日11时许,四被告人相互联系纠集在一起煽动横洞村少数村民在疫情期间强行踩门进入公司厂房阻工,并对公司负责人李某丙和厂长曾某丑实施殴打及损坏公司财物。后,民警进行处警时,四被告人仍然继续煽动村民不配合民警,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扬言要采用堵路的方式进行阻工。下午,珠泉镇有关领导来做工作未果,直到晚上,仍有部分村民在公司内阻工闹事。

次日上午,嘉禾县副县长李某丁带领有关部门人员与公司代表、村民代表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协调会。会议结束后,被告人曾科仍煽动、指挥村民在进出公司的公路路口建水泥墩子,以阻止车辆进出,迫使公司停产停工。

经鉴定,该次阻工造成李某丙、曾某丑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丙、曾某丑病历复印件、曾某庚提供的记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庚、曾某子、曾某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曾某丑的陈述;4.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公司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伙同其他村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被告人曾科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曾科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科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曾某乙在第二起敲诈勒索犯罪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曾某丙、曾某丁在第二起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曾某乙在第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曾某丙、曾某丁在第一起敲诈勒索犯罪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曾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为恶势力成员,被告人曾科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科、曾某乙、曾某丙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丁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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