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在自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于2015年12月21日在新化**医院生育一小孩,取名为曾某丙,经鉴定,曾某甲和曾某乙系曾某丙的生物学父母。曾某乙与曾某甲在**乡生活期间,双方居住地和工作地村民均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
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均于2019年1月4日被传唤到案。2019年2月3日,曾某乙和曾某甲共同赔偿曾某乙的丈夫姜某某3万元,姜某某对曾某乙、曾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结婚证、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互相明知对方有法定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产下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曾某乙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志凌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附:
1.二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处所。(曾某甲电话:1889060****;曾某乙电话:1550258****)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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