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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已、曾某丙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甲(化名“肖*”),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镇**村**号**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郴州监狱服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押解回耒阳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曾某乙(化名“叶*”),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现住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郴州监狱服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押解回耒阳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曾某丙(化名“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现住宁远县**镇**村**组。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桂阳监狱服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押解回耒阳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贺**、刘**、李**(三人均已起诉)在耒阳市**国际酒店**经营耒阳市**国际酒店**(SPA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多种途径招募并组织年轻女子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雇佣多名工作人员维系该卖淫场所的运营。该休闲中心的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具有严格的管理层次及明确分工,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固定性和组织性,形成了以组织卖淫为共同犯罪目的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除上述三人外,还有楼面主管马**,楼面部长周**、李**军、(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技师房管理人员唐**(已起诉)。该休闲中心对卖淫人员按照年龄、身高等标准划分为佳丽、公主、模特、超模四个等级,并分别规定599元、699元、799元、899元的服务价格,为嫖娼人员提供相应的多种性服务,该休闲中心对卖淫人员统一编排工号,发放服装、工作包及卖淫所用的性用品,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及对卖淫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有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

李**系该休闲中心的副总经理,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管理所有工作人员、管理嫖资收入及日常开支、发放工资、分发楼面部长的业务手机号码、组织工作人员开会、布置工作等。李**不在岗时,由唐**代其行使职责。

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在该休闲中心担任楼面部长一职,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招揽嫖娼人员,并安排嫖娼人员进入指定房间,随后通知技师房管理人员安排多名卖淫女在楼面部长的带领下进入房间供嫖娼人员挑选,并介绍卖淫女价格及服务内容,在服务结束后安排保洁人员做好房间卫生并引导嫖娼人员到前台支付嫖资或代收嫖资。楼面部长在帮助嫖娼人员订房并安排有偿性服务后可从中赚取提成。

2018年4月14日晚,耒阳市公安局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统一清查时,在该休闲中心临时使用的远大国际酒店十一楼、十二楼共查获正在进行嫖娼卖淫违法活动的人员21对共42人,涉案卖淫人员中包括马某某(2000年11月20日生)、刁某某(2001年6月18日生)两名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同意将罪犯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解回再审的函、收押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666国际管理员888微信群成员名单、夜倾城微信群名单、远大国际酒店2017年10月份工资表、户籍证明、“414”案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统计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远大国际大酒店员工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刁某某、梁某某、刘**、刘某某、马**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同案人员黄**、马**、李*军、周**、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从中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子云

检察官助理:郑亚飞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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