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上塔市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共同商量在“撑船”比大小赌博活动中使用一套作弊设备(特制的扑克牌、微型耳机、 腰带式隐形摄像头、仿苹果手机外观隐形摄像头)骗取参赌人员的“赌资”,使用该套设备两被告人便可以事先得知场上参赌人员中谁的牌最大。被告人李某甲遂花200元钱让曾某甲帮他买了10副特制的扑克牌伺机作案。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在平江县上塔市镇桥背村陈某乙家中进行“撑船”比大小赌博时,使用作弊设备,从而骗取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陈某甲“赌资”共计37000余元。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与以上人员继续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作弊设备亦被当场查获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积极退赃6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弊设备的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退赃笔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刘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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