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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陈某某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第**村民小组,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自治县**农场**队**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甲、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琼中黎族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商定一起到海南做蛇类科普直播。三名被告人便驾驶小汽车从湖南前往海南,因担心在海南当地寻找不到野生蛇,影响视频直播效果,途经广东省清远市**市场时,曾某甲购买了7条蛇作为直播备用道具,随车运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之后,曾某甲、陈某某和肖某某三人开始做蛇类科普直播,通过观看直播观众刷礼物、点击率获取收入。2019年12月,曾某甲安排肖某某购买铁笼放置在山上捕捉老鼠,用老鼠做毒蛇毒性测试直播。经鉴定,从广东运至海南的7条蛇中,3条舟山眼镜蛇、1条滑鼠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和肖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蛇(活体)、蛇骨、捕鼠铁笼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直播视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肖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褚福欣

                                      书记员 周筱忠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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