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单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山东省单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曾某乙、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曾某甲邀被告人陈某甲一起到成都学习网络赌博的方法。2018年5月23日,在曾某甲的出资下,被告人陈某甲邀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乘坐飞机从厦门出发,到成都跟随其他从事网络赌博的犯罪分子学习开设网络赌博赌场的方式方法,在学习的同时认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同时由被告人曾某甲提供被告人曾某乙及曾某甲从网上购买来的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六张银行卡给其他犯罪分子作为接收赌资使用。
在学习到相关开设网络赌博赌场的方法后,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联系到名为盛世彩票(网址为www.sy18000.com)的赌博网站,并与该网站约定按一定比例抽成,由被告人曾某甲提供曾某乙及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六张银行卡作为接收赌资使用。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曾某甲先组织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后于当年9月底起组织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等人一起在成都339广场写字楼内通过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18年8月23日,该赌场搬至成都恒大雅苑一住宅内继续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2018年9月16日,刘某某辞职回山东老家。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甲等人再次将作案地点搬迁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一出租房内,同时被告人陈某甲邀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加入到晋江市安海镇的出租房进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陈某乙离开犯罪现场。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曾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在犯罪现场被抓获,并在现场查扣手机、涉案银行卡等物品。经统计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涉案赌资3094119.06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9月29日至11月6日,涉案赌资2002712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参与期间的涉案赌资为1965998元;被告人陈某乙在参与期间的涉案赌资为1825998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参与期间的涉案赌资1483518元;被告人曾某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乙在参与期间的涉案赌资均为616215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乙在厦门市集美区东宅村六住里1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涉案物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兴业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赌博网站处获得代理权后组织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曾某甲涉案赌资为5096831.0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涉案赌资为196599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乙涉案赌资为182599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涉案赌资为148351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涉案赌资为616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待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山东省单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乙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被告人朱某乙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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