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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彝族,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251969********,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曾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载李某甲、张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保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武某某共10人由宜良县汤池镇小宰格村前往村外地里。13时10分许,曾某甲驾车沿可宰公路小宰格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内曾某乙家住宅附近路段时,因无驾驶技能,所驾车辆右后轮与路边石头发生碰擦致车辆向左侧翻,导致车上人员伤亡。经鉴定,乘车人员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目前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丙目前伤情为轻伤一级;保某某、陈某某目前伤情为轻伤二级;袁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舒某某目前伤情为轻微伤;曾某甲目前伤情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甲负事故全责;李某甲、张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保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武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曾某甲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燕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21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已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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