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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7********,江西省全南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全南县**乡**村**组,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赣******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全南县社迳乡圩镇往社迳乡老屋矿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社迳乡老屋村新屋下路段时,碰撞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3月12日,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曾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和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5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786****。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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