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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介绍、容留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660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5月23日开始,被告人曾某甲向肖某某(另案处理)承租本市**镇**路**号**住宿作为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多名女子在该处卖淫,卖淫女每完成一次性交易,收取230元嫖资,曾某甲、肖某某各从中获取30元提成。期间,胡某某(另案处理)协助肖某某打理**住宿,并协助肖某某接待嫖客等工作。平时,到**住宿嫖娼的嫖客一般由摩的司机介绍,摩的司机每介绍一名嫖客,获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8年6月26日23时许,违法人员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在**镇**附近向袁某某(另案处理)询问哪里可以嫖娼,袁某某便叫来曾某乙一起搭载杨某甲等四人去到**住宿,去到后,杨某甲等人与肖桂某某谈好嫖资,杨某丙发通过微信转账920元给胡某某。随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分别与蒋某某、尹某某、杨某戊、梅某某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肖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7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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