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小秋,秋秋,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东省封开县**镇**路**号**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介绍卖淫女“洁洁”(陶某某)到江口镇望江楼商务酒店310房与陈某某及其朋友进行性交易。
2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晚介绍曾某乙到江口镇来往时尚酒店610房进行性交易。
3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凌晨介绍曾某乙到江口镇望江楼商务酒店409房与卢某某进行性交易。
4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5月21日晚上介绍曾某乙到江口镇杏花宾馆412房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电子数据;5、其他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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