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劳务人员,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地广东省南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4时15分,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后宅镇崇文路广生商行前面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水管,造成其本人受伤、水管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mg/100ml;经广东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3.证人曾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7.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1月13日
附:1. 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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