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荣成市***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镇**庄**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醉酒驾驶曾某乙所有的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荣成市区成山大道由东向西行,行至广电岗西路口处,与前方项某某顺行驾驶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邹某某)载一名客人相刮,致两车损坏。被告人曾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曾某甲驾车逃逸。当日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荣成市观海路由西东行,行至**路**路交叉路口,车辆驶入路口东绿化带内与树木相撞,致车辆、树木损坏。经检测,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谎称不是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候某某电话联系宋某某到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顶替自己,宋某某经公安民警教育后承认不是自己驾车发生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伶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住荣成市***区**号楼*单元*楼东,电话150694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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