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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21时4分,被告人曾某甲鹏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色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324国道司马浦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材料等;

2.被告人曾某甲鹏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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