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21时4分,被告人曾某甲鹏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色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324国道司马浦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材料等;
2.被告人曾某甲鹏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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