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甲独自在位于漳平市**镇**村**号的家中饮酒。当天9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豪爵牌二摩托车从家中出发,经604县道行驶至漳平市公安局**派出所办事,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曾某甲被带至漳平市**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6mg/100mL。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荣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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