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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铜盘路——北二环路——东二环路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曾某甲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6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员档案、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毒检)鉴字第10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抽血、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花灵

检察官:陈发德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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