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5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甲醉酒驾驶粤S19****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松景酒店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粤SCZ****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2mg/100mL。经交警认定,曾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6月29日,曾某甲赔偿曾某乙8000元作为车辆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曾某甲判处 一个月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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