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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3个月。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镇**村家中前往叙永县马岭镇街村,在曾某乙经营的门市上购买白酒并饮用,随后又驾驶该摩托车到曾某丙家中饮用白酒。之后,曾某甲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马岭镇马麦路0KM+200M处时,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温某某驾驶的粤T634L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之后,温某某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曾某甲查获。经对曾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10mg/100ml。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曾某甲无驾驶资格。经鉴定,曾某甲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联系电话180********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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