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证件号码H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大厦**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曾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小型轿车,途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经检验,犯罪嫌疑人曾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46.28毫克/10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曾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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