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室。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于2018年5月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处以行政罚款2200元;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家吃早餐期间饮酒,7时40分左右,其酒后无证驾驶赣******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儿子曾某乙从章贡区**镇**家园出发至章贡区**路**路校区上学,之后又前往章贡区**城农贸市场务工。当日11时20分许,曾某甲驾驶赣******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城出发,沿新赣州大道行驶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指峰路口路段时,被开展二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曾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送检,鉴定意见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1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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