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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院内。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8时20分,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鄂H*****号两轮摩托车沿京山市永隆镇石板巷村至群力村通村公路行驶至石板巷村一组路段时,与路边同向步行的涂某某、杨某某相撞,造成曾某甲、涂某某、杨某某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曾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含量为178.4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事故后,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杨某某、涂某某的陈述笔录;3.证人曾某乙、江某某、夏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7.呼吸式酒精测试与血样提取综合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曾某甲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因取保候审居住京山市**区**院内。联系电话:189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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