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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号,住襄城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一辆牌号鄂F****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襄阳市襄城区隆中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至隆中大道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路段,遇驾驶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的牌号鄂A****8叉车的张某某,随后两车相撞。办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曾某甲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查。随后,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认定,曾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逆向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永静

检察官助理 王质洁

2020年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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