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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受贿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瑞金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瑞金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8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曾某甲担任瑞金市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西**电气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58万元,为江西**电气公司在项目承接、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情况是:

2017年7月,瑞金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进农业种植企业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以瑞金市政府名义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拟在**乡**村实施瑞金**农业园区开发项目,具体由市**局负责对接服务。协议明确约定,项目中涉及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瑞金市政府出资,投资方负责实施建设。同月,投资方成立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园区项目的施工建设和园区的经营。2017年10月,江西**电气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某得知该项目配套电力安装工程后,便主动找到曾某甲,向曾某甲介绍其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提出想承接瑞金**农业园区配套电力安装工程的请求,曾某甲表示该电力安装工程已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让李某某参加项目投标。2017年11月,江西**电气公司中标瑞金**农业园区一期电力安装工程,随后市**局与江西**电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77.6万元。2018年2月一天上午,该电力安装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李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关照来到曾某甲单位办公室,并将事先用档案袋装好的28万现金送给曾某甲,曾某甲收下了。2018年7月底,曾某甲将该28万元用于归还其以妹夫杨某甲名义申请的瑞金市农业银行“产业信贷通”的贷款。

2018年下半年,瑞金**农业园区二期电力安装工程启动实施。在项目发包前,李某某再次找到曾某甲要求承包二期电力安装工程,因当时政府修改文件规定4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发包,曾某甲便答应了李某某的请求,在**局班子成员会议及相关场合上提出由李某某的公司承包瑞金**农业园区二期电力安装工程,并向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推荐由李某某公司承建该项目二期电力安装工程。经曾某甲帮助,李某某通过江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名义,顺利承揽到瑞金**农业园区二期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约396万元。2018年12月的一天(二期电力安装工程完工后),李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承接项目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来到曾某甲的办公室,并将事先用档案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曾某甲,曾某甲将该现金收下后存放在办公室。2019年1月底的一天(二期工程款拨付到位后),李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又来到曾某甲单位办公室,并将事先用档案袋装好的20万元现金送给曾某甲,曾某甲收下。2019年1月23日,曾某甲从李某某第二次和第三次送的共计30万元现金中拿出29万元用于归还其在瑞金市农商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收受的剩余1万元用于其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退缴58万元受贿款至赣州市纪委专户。

2.被告人曾某甲担任瑞金市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某人民币410万元及价值28.7万元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一部,为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推进、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情况是:

2017年7月9日,经我市招商引资,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瑞金市人民政府签订瑞金**农业园区项目投资协议书,根据协议对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奖补。协议签订后,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瑞金市注册了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8月,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实施位于瑞金市**乡**村的瑞金**农业园区项目。瑞金市**局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与该项目对接,具体负责园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报建、协调推进、工程验收、奖补资金拨付等工作。

在瑞金市**局推动下,瑞金**农业园区前期项目推进迅速,奖补资金下拨比较及时。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傍晚,张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过程中对其给予的关照,同时也为了今后能得到曾某甲的更多的帮助,主动与曾某甲联系,在瑞金市**小区曾某甲家里,送给曾某甲人民币60万元。之后,曾某甲将该60万元用于脐橙园投资、私人建房和个人支出等。

瑞金**农业园区第二期项目已经确定,2018年5月左右的一天傍晚,张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以及后期项目实施时能得到曾某甲的关照,再次主动联系曾某甲,在瑞金市**小区曾某甲家里,再次送给曾某甲人民币60万元。曾某甲将该60万元现金收下后,先是存放在家中的大型保险柜内。2018年7月底,曾某甲将张某某送的60万元现金与其他资金拼凑以后,用于归还以其妹夫杨某甲名义申请的“产业信贷通”贷款及支付其女儿曾某乙的购房款。

2018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瑞金**农业园区项目二期基本完成,项目奖补资金也大部分拨付到位,张某某为了感谢曾某甲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中给予的关照,用一个纸箱将事先取出的200万元现金装好,经与曾某甲联系后送到曾某甲**小区的家里。曾某甲将该200万元现金收下后,先是存放在家中大型保险柜内。2018年下半年间,曾某甲分多次将该200万元现金交给其妻子杨某乙准备购买赣州市的商铺。2018年底至2019年初,杨某乙以其姐姐杨某丙的名义在赣州市购置了价值230余万元(购房款中的200万元为张某某所送)的商铺一处。

2018年下半年,曾某甲在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调研项目推进情况时,闲聊提到想买一部斯巴鲁品牌的越野车。2018年11月14日,张某某在赣州市准备乘飞机返回山东时,因时间比较充裕,张某某来到赣州**斯巴鲁4S店,看中了一部价值28.7万元的黑色斯巴鲁傲虎越野车。张某某当即打电话给曾某甲说她正在斯巴鲁4S店,准备送一部傲虎越野车给曾某甲,曾某甲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某就用其儿子田某某的银行卡(当时为张某某持有使用)刷卡消费28.7万元,向**斯巴鲁4S店支付了该部黑色斯巴鲁傲虎越野车的全部购车款,并按曾某甲要求登记购车人为曾某甲的妻子杨某乙。曾某甲把购车的情况告诉了杨某乙后叫她自行到赣州**斯巴鲁4S店办理提车手续。2018年11月17日,杨某乙来车赣州富翔斯巴鲁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使用。

2019年2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应曾某甲邀请来到**小区曾某甲的家里过年。因瑞金**农业园区项目二期项目已验收完成,且奖补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张某某为感谢曾某甲在瑞金**农业园区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拨付中给予的关照,用纸箱将事先取出的90万现金装好一起带到曾某甲家中,见面后,张某某将装有现金的纸箱交给曾某甲并表示送给他,曾某甲就先将该90万元现金收下放到家中的大型保险柜内。2019年5月底,因曾某甲收受江西**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钱款问题被赣州市纪委监委调查,曾某甲就立即从此次收受张某某送的90万元现金中,拿出58万元用于退缴。 

2019年5月底,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找曾某甲调查李某某送钱给他的有关问题后,曾某甲因为害怕收受张某某大量钱物的问题被发现,于2019年6月中旬、下旬,分两次将350万元现金退还给张某某。

归案后,曾某甲已将剩余88.7万元受贿款退缴至瑞金市廉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款物报告、购房购车合同及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瑞金市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张某某给其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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