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受贿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5********,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地临高县**路**宿舍**号,住临高县**镇**小区**栋**号,原任临高县**局**科员、**股股长、**股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某甲担任临高县**局**科员、**股股长、**股股长期间,在临高县部分中小学校电教、教学实验等设备采购招标及设备采购款拨付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共收受该4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万元。其中,收受方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收受杨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收受陈某某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收受蔡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另查明,曾某甲于2017年7月底收受杨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已被依法扣押,案发后,曾某甲已退回赃款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安装合同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琦        

2017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居住临高县**镇**小区**栋**号;

    2.曾某甲受贿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