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甲以虚构的**彩钢厂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签订承建彩钢房合同,共计骗得10名被害人的建房预付款等87,086元人民币,被其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等用掉。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4月与绥棱县**镇**村村民曲某某签订承建彩钢房合同,分多笔共收取被害人曲某某的预付款等10,8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后由该村村委会与承包该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承包商协调后,在该承包商应付给曾某甲的工程款中给曲某某扣回10,8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5月与绥棱县**镇**村村民李某甲签订承建彩钢房合同,收取被害人李某甲的预付款等8,3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后由该村村委会与承包该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承包商协调后,在该承包商应付给曾某甲的工程款中给李某甲扣回8,3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5月与绥棱县**镇**村村民毛某某签订承建彩钢房合同,收取被害人毛某某工程款5,0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后由该村村委会与承包该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承包商协调后,在该承包商应付给曾某甲的工程款中给毛某某扣回5,000元人民币;
4、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6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姜某甲口头约定承建姜某甲家的彩钢房,收取被害人姜某甲预付款3,0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
5、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7月与绥棱县**镇**村村民于某某约定为其更换塑钢窗,收取被害人于某某工程款7,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后由该村村委会与承包该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承包商协调后,在该承包商应付给曾某甲的工程款中给于某某扣回7,00元人民币;
6、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9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李某乙口头约定承建李家的小彩钢房,收取被害人李某乙工程款4,5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
7、被告人曾某甲于2018年3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姜某乙签定承建彩钢房合同,收取被害人姜某乙预付款等15,00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曾某甲退还被害人8,000元人民币,骗得7,000元人民币;
8、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3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王某某签定承建彩钢房合同,多次收取被害人王某某预付款、编造虚假理由借款等共计26,090元人民币,始终未给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
9、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4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崔某某签定承建砖房合同,多次收取被害人崔某某预付款、编造虚假理由借款等共计26,860元人民币,同年10月将崔某某家房屋的地基、砖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24元)建好后,未再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被骗12,636元人民币;
10、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5月与绥棱县**乡**村村民袁某某签定承建彩钢房合同,多次收取被害人袁某某预付款、借款等共计12,100元人民币,在被害人袁某某多次催促下,曾某甲为袁家建造好房架并支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共计3,040元人民币,后始终未再施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曾某甲索要钱款未果,被骗9,060元人民币;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被被害人姜某乙等人扭送到绥棱县公安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姜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绥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仁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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