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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11月16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甲为便于日后在马山县林圩镇三和村龙尾屯“龙尾山”(当地地名)栽种果树,便到自家林地内清除杂草并堆放于自家附近空地上。2020年4月12日13时许,曾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风势过大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自行上山灭火,并让他人向村委及屯干报告。经鉴定,火烧过火面积为2.38公顷(35.7亩);其中过火马尾松林地面积为2.25公顷(33.75亩),其次过火无立木林地面积为0.13公顷(1.95亩),无过火疏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地类。

2020年4月13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3日经民警通知,同月16日曾某甲主动到马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曾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曾某丙、李某某等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曾某甲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马山县林圩镇三和村龙尾屯森林火灾案件调查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曾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有2.2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孝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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