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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2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曾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下午、2019年8月24日下午和2019年8月25日下午,先后共三次在其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二楼的家中,为吸毒人员曾某乙良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

2019年9月26日,龙川县公安局对在河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曾某甲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远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曾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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