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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家中,容留秦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及其儿子曾某乙和曾某乙的女友(未查实身份)五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秦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检验笔录;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小立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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