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乙均为吸毒人员。2020年6月5日、6月23日、7月2日、7月15日,被告人曾某甲先后四次容留曾某乙在其居住的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曾某甲、曾某乙一起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均是二人凑钱,由曾某甲出去购买回来。

2020年7月26日17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村附近查获抓获曾某甲、曾某乙。经对曾某甲、曾某乙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地方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