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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1********,汉族,大学文化,家住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罪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来到龙南县城嘉吉路“往后余生”酒吧滋事,被工作人员曾某乙等人劝离,2时50分许,曾某甲以店员追打了其为由再次返回酒吧,见工作人员已下班关门,遂搬起砖块将酒吧玻璃墙砸碎,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3015元,随后,曾某甲又以酒吧门口天网监控设备灯光太亮照射其眼睛感觉不舒服为由想予以损坏,但该设备在水泥杆上端,曾某甲遂将自己电瓶车推移到天网监控设备下方,并站立在电瓶车上将天网监控设备拉扯损坏,经鉴定,价值为1907元。事毕,曾某甲准备离开时,又以钟某某欠自己钱不还为由,来到龙南县城**园**栋钟某某家向钟某某叫喊,钟某某见其喝了酒且已是深夜怕影响他人,遂叫其回家改天再谈,曾某甲则开口叫骂并踢踹钟某某家车库门,致使车库卷闸门及车库内停放的奥迪小汽车尾灯被损坏,经鉴定,价值为850元。

2019年5月30日民警到其家对其进行传唤,但其不在家,后曾某甲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事后,曾某甲赔偿了上述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的财物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廖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曾某乙等人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物价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酒后无故、借故生非,发泄情绪,连续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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