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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号。2015年1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2000元,2017年12月15日因本案寻衅滋事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被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26日因本案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曾某某实施了多次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l、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因对郭某甲不满,遂以郭某甲管理的中舍村卫生服务室项目工地施工影响白天休息为由,先后两次到工地上阻工,第一次是口头威胁不准施工,第二次是打了郭某甲一把掌并推了一下。

2、2017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在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间KTV唱歌,醉酒后因买单问题与KTV的员工发生争吵,并殴打了该员工。被告人曾某某因此被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分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

3、2018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路过**禾农业有限公司,见公司内有灯便停车上前敲门,甘某某在屋内听后没有及时开门,被告人曾某某恼火,用脚踢门。甘某某开门之后,被告人曾某某认为甘某某不尊重他,遂动手殴打了甘某某,后被万安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中舍村卫生所项目建设8月份出勤表、万安县公安局扫黑办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甘某某、郭某甲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何某某、黄某某、童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甘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2018年1月21日益禾有限公司现场照片、甘某某受伤照片;

6.鉴定意见:万安阳光司法鉴定[2018]临鉴字第02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二年内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因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文新

检察官助理:黄琦

刘淑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在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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