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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队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向育元,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丁、“文哥”(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路**清吧内喝酒,因感觉服务员的态度不好,曾某甲便将桌上的酒瓶一个一个的往地上摔了五六个。这时,曾某丙与酒吧股东李某甲过来劝阻曾某甲并将其带到酒吧外,曾某丁、“文哥”等人也跟了出来。曾某丙与曾某甲在理论时发生争吵,曾某丙打了曾某甲一拳,曾某丁见状便冲上前去打曾某丙,曾某丙将曾某丁打翻在地,曾某丁起身后与“文哥”等人追打曾某丙,曾某丙便跑到酒吧内,曾某丁、“文哥”等人也追进了酒吧,曾某甲在后面用手指着曾某丙跟着冲进了酒吧,在门口时被人拦住拉了出来。曾某丁、“文哥”等人在酒吧内用啤酒瓶将曾某丙右眼打伤后,与曾某甲一起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曾某丙的伤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曾某甲在娄底市**队附近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李某甲、彭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曾某甲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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