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曾某丙,绰号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委**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下午,嘉禾县**镇**村胡某甲的母亲王某某和胡某乙的父亲胡某丁在**村村组织活动中心发生口角,两人争吵后先后躺倒在门口,村民胡某戊电话告知胡某乙其父被胡某甲家人殴打。胡某乙的哥哥胡某丙到现场后见其父躺倒在地,质问是谁殴打其父。村镇干部均告知其无人对其父实施殴打,胡某丙仍电话告知胡某乙是胡某丙及家人所为。后,王某某和胡某丁均被救护车接走。胡某丙的外甥胡某己与邱某某闻讯也回到**村。17时许,胡某乙纠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纠集曹某某、周某某、曾某甲,曾某甲纠集杨某某,众人一起从嘉禾县城经由夏蓉高速回**村。进村后,胡某乙等人将车停放在胡某丙家门前空地,胡某己、胡某丙、邱某某也来到胡某丙家门口。胡某乙与胡某丙发生争吵,胡某丙、胡某己与胡某丙的弟弟胡某甲发生争吵,胡某己用拳头殴打胡某甲,胡某丙用砖头打伤胡某乙左眼。杨某某、曾某丁、曾某甲等人分别从车上拿出砍刀、弯刀,曹某某则顺手捡起一把铁制撮箕,胡某丙、胡某己与杨某某等人一起追打胡某丙。胡某丙的外甥胡某乙阻拦,周某某打了其两拳,与其拉扯,刘某某持手电筒假称枪支威胁胡某乙,胡某乙放弃阻拦。胡某丙跑回家关上大门,胡某丙、胡某己持砖头与曹某某等人一起打砸胡某丙家大门、防盗网,冲进一楼房间打砸,还有人打砸了住在隔壁的胡某甲家的防盗网。杨某某、曾某丁、曾某甲持刀在胡某丙家门对胡某丙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镇政府干部王某某、雷某某等人到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冲突中,胡某乙被打伤。经鉴定,胡某丙、胡某甲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184元,胡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曾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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