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现住吴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吴川市**街道**路**号自己家里的一楼大厅放置6张麻将台供不特定的群众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曾某甲共获利约13000元。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查获涉嫌赌博的刘某某等十二人,并扣押麻将牌、麻将桌等赌具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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