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1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经营**店(便利店),曾某甲在该便利店向他人非法收受 “六合彩”投注。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在该便利店被查获,现场查获曾某甲开具六合彩单据八张、笔记本(账本)一本、接收赌资的工具手机一部及在场投注的赌客七人。经对被告人曾某甲的手机进行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曾某甲有13个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其下注六合彩,曾某甲与13个微信好友的交易收入共为176970.54元。曾某甲与其妻赖某某之间有153笔交易,交易收入共为86720元,交易支出共为126708元。曾某甲承认,其有将所收到的六合彩投注转给其妻赖某某进行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微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送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徐某某、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现金2950元、手机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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