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漳州市**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伙同曾某乙、曾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市**区**小区**幢**室,利用“聊呗”网络聊天平台开设名为“得胜”的红包赌博群,制定赌博规则,实施聚众赌博。经查,涉案期间参赌账户超过60个,赌资达人民币39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曾某甲及涉案人员曾某乙等3人的供述与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等笔录。5.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家敬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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