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巷**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曾某甲与林某某、邓某某、覃某某、“公子”等人相约在怀化市鹤城区铂金宾馆717房间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先后共输5万余元,被告人曾某甲在要求换一幅扑克牌赌博时,发现扑克牌有问题,遂怀疑林某某等人有“出千”行为。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星星”等人要求查看林某某身上是否有出千设备,林某某极力拒绝、反抗,其朋友陈某某亦一起上前帮忙阻止被告人曾某甲等人对林某某搜身,双方由此发生争吵、扭打,导致林某某、陈某某受轻微伤。被告人曾某甲以林某某作弊为由,在没有证据仅怀疑被害人陈某某、向某丙与林某某是一伙的情况下,强行让在现场没有参与赌博的被害人陈某某退款4000元、向某丙退款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退赔了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等;
2、证人林某某、覃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向某甲、宗某某、曾某乙、刘某某、曾某丙、粟某某、向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赔所有赃款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佩
2020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证据卷7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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