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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室,现住衡阳市祁东县**镇**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6年11月26日被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曾某甲在2015年10月22日之前偿还*甲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355663.15元。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变更联系电话,不与*甲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相关工作人员联系。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甲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曾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曾某甲向*乙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支付透支款35.5663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77元,执行费5234.94元,并向该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曾某甲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13日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申某甲以其本人及申某乙、周某某的名义三次借款给被告人曾某甲,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变更联系电话,不与申某甲联系。2016年4月12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曾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申某甲、申某乙、周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8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申某甲、申某乙、周某某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曾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曾某甲向申某甲、申某乙、周某某支付案款108.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268元,执行费13280元,并向该院报告财产。2016年8月28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52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曾某甲座落在******花园9栋603房,限被告人曾某甲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2月,邵东县人民法院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告查封该房屋。

另查,被告人曾某甲为逃避履行邵东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1月26日将其个人所有的湖南省**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某丁(2017年12月29日经邵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湖南省**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价值787850元),又于2017年1月份以其侄子曾某乙的名义贷款购买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哈弗牌越野车,并一直隐瞒上述财产未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报告,致使邵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法院公告、执行日志、借条、案件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邵东县人民法院公告、房屋信息查询资料、司法拘留决定书、民商案件法庭庭前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汽车购销协议、发票联、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甲、申某乙、周某某、曾某乙、曾某丙、戴某某、戚某某、曾某丁、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曾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申某甲、申某乙、周某某、曾某乙、曾某丙、戴某某、戚某某、曾某丁、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黄某某。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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