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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曾某甲经营鞭炮筒加工厂累计拖欠陈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262744元。2018年1月底,为了躲避债务及工人工资,曾某甲带着妻儿前往广西,并将手机号码更换,将微信拉黑。陈某某等22名工人因多方多次联系不上曾某甲,两次到醴陵市政府前静坐,并于2018年6月11日投诉到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于2018年6月21日向曾某乙(曾某甲父亲)下达询问通知书,曾某乙表示其也联系不上曾某甲。2018年7月25日和27日,该局工作人员分别在曾某乙家中和曾某丙(曾某甲哥哥)家中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求签收人将此事告知曾某甲。2018年8月时,曾某甲和民工代表在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面协谈,曾某甲明确表示其无力支付。后曾某甲又回到广西。到目前为止,曾某甲仍未支付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产证、收条、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限期改正指令书、处理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询问通知书、委托授权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材料、工资表、抓获经过、退出奖补协议书、民事调解书;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若社区矫正通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仙凡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59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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