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曾某甲,又名曾某乙、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22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乡**村,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曾某甲用脚将宋某甲跺倒在地,致宋某甲左肩受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曾某丙、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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