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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某甲又名曾某乙、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22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乡**村,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曾某甲用脚将宋某甲跺倒在地,致宋某甲左肩受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曾某丙、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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