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伙同父亲曾某乙在南海区**镇**村**市场等候被害人谷某某经过准备对其报复。当谷某某经过**商场门前路段时碰见曾某乙,曾某乙手持一木板击打谷某某大腿位置,谷某某一手抓着曾某乙的手,而另一只手用拳头殴打曾某乙,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曾某甲见状想拉开谷某某,先是用手打谷某某的头部,但未伤到谷某某,反而导致自己手指骨折疼痛。后曾某甲从谷某某的背部抱着谷某某将其摔倒在地上,导致谷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右肩关节盂下结节骨折。
经鉴定,谷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忠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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