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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8日, 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桂平市**办公室内,与曾某乙因山林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曾某甲用菜刀将曾某乙砍伤。经鉴定,曾某乙左面部(创口长度)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曾某丙、曾某丁、黄某某和曾某戊和的证言;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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