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7********,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冷水滩区百业街三多亭菜市场遛狗,偶遇醉酒后的被害人曾某乙及其女朋友刘某某等人,曾某甲的狗向刘某某的身边扑了一下,曾某乙便趁酒性踢了曾某甲的狗一脚。二人遂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曾某甲的狗见状遂往回跑,曾某甲便随狗一起回到自己经营的早餐店内。回店后,曾某甲从店内厨房拿起一把剪刀,并手持剪刀与尾随而来的曾某乙相互对骂。曾某甲的妻子何某某怕出事,遂劝阻曾某甲将剪刀放置在店内桌上。而曾某乙却趁着酒性不依不饶,将曾某甲店门玻璃砸坏。曾某甲见店门被砸坏,遂重新拿起放在桌上的剪刀上前与曾某乙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曾某甲用剪刀将曾某乙捅伤。经司法鉴定,曾某乙的伤势为二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中小肠破裂行肠切除、肠吻合术属九级伤残。
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何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过当防卫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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