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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罪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7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邵东县黑田铺乡*村村民被害人李某丙(另案处理)与曾某乙(另案处理)在村里麻将馆发生口角。当日18时许,李某丙纠集姜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管刹、砍刀,驾驶一台商务车到曾某乙家门口转悠。曾某乙弟弟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曾某丙(另案处理)发现后,三人驾车去追赶李某丙,在超过李某丙的车后,被告人曾某甲驾驶车辆行驶S型路线挡住李某丙的车,至黑田铺乡“梨子坳”路段时,李某丙开车撞向被告人曾某甲驾驶的车。尔后,李某丙等几人持砍刀、管刹下车,被告人曾某甲拿起车内的水果刀也下车,双方发生互殴,李某丙等人打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的车辆,并持管刹砍、刺曾某乙、曾某丙,被告人曾某甲遂用刀捅伤李某丙,后被告人曾某甲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后逃离。经鉴定,李某丙左侧创伤性血胸,左侧胸壁穿透创,构成轻伤二级;曾某丙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7年8月21日赔偿李某丙28000元,并于2018年12月7日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户籍资料、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丙、曾某乙、刘某甲、姜某某、黄某某、曾某丁、李某甲、陈某某、申某某、金某某、刘某乙、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某某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39页

3.讯问被告人曾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曾某丙、曾某乙、刘某甲、姜某某、黄某某、曾某丁、李某甲、陈某某、申某某、金某某、刘某乙、颜某某、李某乙

鉴定人名单:宁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曾某某、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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