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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平立”,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2020年1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指定由本院审查,衡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欧阳某甲同为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2003年前,被告人曾某甲家族与曾某戊家族、欧阳某甲素有矛盾,并因此发生过斗殴事件。2003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庚、曾某乙、曾某丙(该三人另案处理)等7人得知欧阳某甲在**村**组欧阳某乙家赌博,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庚、曾某丙、曾某乙等人遂携带准备好的钢管、刀具等凶器赶至欧阳某乙家,将被害人欧阳某甲、杨某某砍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甲肠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调查笔录、指定管辖批复等书证;2.证人曾某丁、欧阳某乙、梁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欧阳某甲 、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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