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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35分左右,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装载机(铲车)牵引一台搅拌机先是从**集镇一个轮胎修理店里出来,然后驾驶该装载机往**方向在道路上行驶了70米至80米远(238国道98公里300米),又左转弯到**镇上“****”酒店对面的一个氧焊店里去,当行驶至氧焊店门口倒入该氧焊店时,铲车齿与驾驶员曾某乙驾驶的在道路右边直行的二轮摩托车赣C*****(由焦坑方向往洛市方向行驶)及曾某乙右脚发生碰撞,导致曾某乙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讨论并依法认定:曾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乙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3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乙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车辆属性及所需驾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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