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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5分,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曾某乙),从揭西县五经富镇青塘角村往五经富镇圩方向行驶,行经揭西县五经富镇骨伤科医院路口路段时,与袁某某驾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甲和曾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甲与袁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均应承担同等责任,曾某乙不承担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mg/100mL;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揭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舜城

检察官助理:许成涛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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