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一刑诉〔2019〕40号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因不满被告人曾某甲的工作安排,在龙川县佗城镇海峰矿业工厂与曾某甲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在工厂饭堂前拉扯推搡倒地被工友张某某清劝开后,何某某在地上拿起一块夹板追打曾某甲到工厂的保安室,曾某甲在保安室旁边拿了一把铁铲与何某某对打,何某某手中夹板被曾某甲打掉后又拿了一条木棍和曾某甲对打。期间,曾某甲在保安室前用铁铲的棍子用力推倒何某某在地,又用铁铲打何某某的右后侧背部。何某某妻子吕某甲到场后,两人停止打斗。曾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到龙川县人民医院为何某某预交住院费5000元。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某甲到龙川县公安局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铲一把、竹棍一条、夹板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员信息全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查询证明、申请书、情况说明;3.证人张某某清、吕某甲、何国英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活)字[2019]09029号;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9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艳莉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6页。
3.有关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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