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住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从2020年6月18日开始,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超市”附近路边停放的货车上,为“阿宝”、李某甲(均另案处理)提供的装有假冒香烟的快递包裹进行扫码,并运输至月浦高速口附近的路边交给“阿宝”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再次在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超市”附近路边停放的闽A9****货车上为装有假冒香烟快递包裹扫码时,被汕头市澄海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曾某甲现场被抓获,查扣白色福田牌箱式货车一辆、快递扫码设备一台及假冒卷烟“中华(硬)”、“中华(软)”、“芙蓉王(硬)”、“利群(硬红)”等共85个品种,计2027条(共40.54万支,价值人民币719870.38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述扣押的85个品种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2、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3、证人李某乙、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定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系犯罪未遂,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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